股东义务的法律
规定广义的股权还包括股东的义务。各国大同小异,主要包括缴纳股款、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缴纳股款。这是股东的出资义务,即股东必须依其所认数额向公司缴纳的股款。实际上,这一义务是认股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当他成为股东时,就表明他已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出资义务。因此,在不允许分期缴纳股款的情况下,该义务事实只是认股人的义务而非股东的义务。如在我国,公司必须在认足并缴足公司全部注册资本后方得成立,因而股东的全部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前即已完成。在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其所认股款的情况下,股东只需缴纳首期出资即可取得股东资格。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除其出资外,对公司不承担任何其他财产责任,公司债务与股东无关,也就是说,股东一旦完成了其出资,除非特别例外,如揭开公司面纱,股东对公司债务即不承担任何责任。严格地说,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义务实际上只是股东的出资义务在公司债务责任上的表现;股东一旦完成了其出资义务,即完成了对公司的所有义务。
我国《公司法》等法规除了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义务外,还规定股东的一些其他义务。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此外,还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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